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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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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各委托银行:

为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条件、受理范围等有关事宜,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提取管理办法》和《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归集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仅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银单位和全区电力系统的缴存职工。

二、进一步明确贷款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条件及受理范围。

1、父母与子女共有产权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使用次数叠加计算。

2、职工购买再交易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再交易住房竣工年限(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为准,能精确到月份的按月份计算竣工年限)不得超过20年,即:当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20年。

3、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含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贷款:

(1)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所购房屋的产权人为未成年子女,或房屋产权人与借款申请人不一致的;

(4)所购房屋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的;

(5)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担保或其他债务担保,尚未解除担保的;

(6)贷款近五年内发生过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10次(含)以上逾期的;贷记卡、准贷记卡近五年内发生过连续6次(含)以上或累计10次(含)以上逾期的;

(7)个人信用报告反映有呆账记录的;

(8)家庭成员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负债总余额超过20万元(含)的;

(9)经“区中心”核实,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1、属于父母与子女共有产权的,子女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能叠加计算;若子女为借款人的,只能使用子女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正常缴存余额,父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可叠加计算。

2、贷款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月还款金额/家庭月收入*100%;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须满足条件:20%≤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60%。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购买再交易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再交易住房竣工年限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40年,即:当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贷款期限≤40年。

三、进一步明确提取政策

(一)封存账户可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封存账户职工或配偶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内留一个月的还款金额,其余可冲减贷款本金。

(二)取消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提取。

(三)取消大病提取,增加缴存职工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缴存职工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等材料,可在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