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2329    |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中心规定 >>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9日
浏览次数: []

各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有效防范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非工作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以及所购再交易住房价格与当地市场价格偏差较大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稳健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只能办理1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续产权持有人申请提取应与该套住房上次提取日期间隔满12个月。

二、严格审核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以及所购再交易住房价格与当地市场价格偏差较大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资料,认真核查其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且此事项为线下柜面受理,审核时间不计入提取业务审核时限。

三、职工家庭(包括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购买再交易住房交易价格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缴存职工自取得住房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非直系亲属关系共同购买再交易住房,缴存职工自取得住房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以赠与、继承、离婚等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对利用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等失信行为的职工,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登记;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