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2329    |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金融法规 >>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未激活信用卡和公积金贷款等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30日
浏览次数: []

银征信中心〔2009〕93号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中心,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中心;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牵头部门:

为规范未激活信用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及港澳台身份证件的数据报送工作,我中心近期完善了个人征信系统接口规范,对系统功能进行了调整,并已经部署上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未激活信用卡数据的报送要求

(一)对客户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数据,商业银行应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并将“账户状态”设置为“6-未激活”。在信用卡被激活前,可以不按月更新。

(二)商业银行在报送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数据时,不能报送因年费产生的逾期信息。

二、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数据的报送

(一)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核算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应负责报送其征信数据。

(二)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行核算、商业银行提供放款和还款渠道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负责报送其征信数据。已经由商业银行报送入库的,应转由公积金中心继续报数。商业银行在停止报数前,应将这些公积金贷款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账户状态”设置为“5-转出”(具体操作方案参见附件)。

(三)各分中心要及时了解辖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模式,积极指导自行核算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公积金贷款数据。

(四)各商业银行在不能继续报送公积金贷款数据时,要及时报告我中心。

三、关于港澳台身份证的数据报送

对于以港、澳、台身份证为身份证明办理的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在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时,“证件类型”数据项应分别选择“A-香港身份证”、“B-澳门身份证”或“C-台湾身份证”。

请各分中心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已接入征信系统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核算主体变更后的数据报送方案

(此页无正文)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核算主体变更后的数据报送方案

在启动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进行发放及核算。因此,此前的公积金贷款数据由商业银行负责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近两年来,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始将公积金贷款的核算工作收回,商业银行已经无法继续报送公积金贷款的后续还款信息,且这种情况还有不断增长的趋势。因此,我中心制定了以下关于已入库但核算主体发生变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数据报送方案。

一、商业银行在停止已入库数据更新前应做的工作

公积金贷款核算主体变更前,商业银行在最后一次报送征信数据时,应将这些业务的账户状态设置为“5-转出”。之后,商业银行应停止更新数据。

二、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互相配合,做好数据衔接工作

商业银行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公积金贷款核算主体发生变化前的账户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正式报送征信数据前,要报送账户标识变更报文(各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见附1),将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公积金贷款转到本机构名下。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个人征信系统接口规范的要求生成正常报文,按月更新公积金贷款的征信记录(首次恢复数据报送时,基础段中各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见附2)。

附:1、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账户标识变更报文时的填报说明

2、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恢复数据报送时报文基础段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