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手册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旨在清晰、规范地说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宜。
一、申请贷款条件
(一)缴存要求。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开户满6个月,缴交率不低于5%,借款申请人需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是自住住房买受人(购房人)或房屋所有权人。
(二)首付款比例。
1.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购买再交易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三)离异相关规定。
1.职工离异满6个月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期间离异,共贷关系不能解除,另一方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解除共贷关系,另一方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第二次申请政策执行。
3.借款人单身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配偶未追认为共同还款人,离婚后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四)多子女家庭政策。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在银川市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且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生育二孩、二孩以上(不含二孩)的缴存职工(含异地缴存)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
2.认定标准:二孩家庭指同一家庭有2个子女,且二孩为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多孩家庭指同一家庭有3个及以上子女,且3孩或以上为2021年6月26日(含)以后生育。
(五)贷款期限与额度限制。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或增房补差价款 80%。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二手房“商转公”),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
3.退休年龄与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延长到缴存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4.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正常缴存余额可叠加计算,其他共有产权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能叠加计算。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不含一次性补缴)的30倍。
5.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7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90万元。
6.连续缴存满10年或累计缴存满15年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受缴存余额倍数限制。缴存人家庭购买银川市首套及二套自住住房(不含商转公贷款),可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不足部分可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此项政策为阶段性支持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六)不予贷款情形。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含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3.房屋产权人为未成年子女,或房屋产权人与借款申请人不一致(包括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及按份共有产权)。
4.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或其他债务担保,尚未解除担保。
5.贷款近2年内发生过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贷记卡、准贷记卡发生过连续6次(含)以上或累计 10次(含)以上逾期;个人征信报告反映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况;纳入中心“黑名单”;纳入社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商业银行已有负债加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超过60%限额,且无较大数额借款及可能影响偿还贷款能力的债务。
7.所购房产存在被查封、已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购买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类房产。
8.借款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不一致,身份证年龄达到退休年龄。
9.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贷款买卖双方在同一户籍内,且为亲属关系或离婚析产过户的。
10.经中心核实,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不宜发放贷款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贷款基本资料
(一)身份证明: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二)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三)还款卡:提供中国银行、宁夏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任意1张一类银行卡。
三、申请贷款事项
(一)新建住房贷款。
1.购买新建住房,购房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楼盘须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售(现售)楼盘管理办法》规定通过贷前审查,且预售楼盘公告后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可在银川市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预售楼盘公告信息)。
2.购买银川市新建住房,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时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申请条件,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住房房屋总价款80%。
3.需提供资料:
①经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
②首付款发票;
③开发商提供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再交易住房贷款。
1.申请再交易住房(含“带押过户”的再交易住房)贷款,必须有不动产登记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可在房产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售房人(产权人)具有处置权且为个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住宅性房产。
2.购买法院拍卖的再交易住房,房屋须为法院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的房产,借款人须为拍卖房产成交的竞买人。
3.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房龄不超过25年,再交易住房竣工年限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45年(当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贷款期限≤45年)。
4.买卖双方(含配偶)及其共有权人(含配偶)需提供资料:
①所购住房无抵押: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原房屋所有权人储蓄卡(一类卡)。
②所购住房“带押过户”: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原房屋所有权人储蓄卡(一类卡);原房屋银行按揭借款合同(含抵押合同);原商业贷款借款凭证(借款借据);一个月内的贷款余额单据;买房贷款机构出具的同意办理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带押过户”的书面材料;监管机构出具的首付款已到账证明、资金监管协议。
③购买法院拍卖再交易住房:借款申请人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房屋全款支付凭证。
(三)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此项业务实行预审制度,借款人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前,必须携带所需手续到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延伸业务网点提交申请进行预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一个月之内办理“商转公”业务。
2.申请人已办不动产权证书,商转公(含直转)贷款申请人应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所购住房的共有产权人。
3.累计提取金额(含该套住房已按购房提取、偿还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该套住房总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剩余本金金额,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期限。
4.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为该房唯一抵押权利人,房屋权属明晰,无查封、冻结、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5.商转公贷款(含直转)仅限于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含直转)。
6.直转式商转公还应满足:原商业银行同意配合办理直转的相关手续;原商业住房贷款在近12个月(含)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已达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前结清的最低时限要求。
7.需提供资料:
①结清原商贷申请商转公贷款:贷款结清通知单(预审通过后提供)、结清商业贷款余额的还款单据(预审通过后提供)、商业按揭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凭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购房合同副本(购房合同正本调档件)或存量房买卖合同 (调档件)、不动产信息查询单(有效期1个月)。
②商贷直转公积金贷款:原商贷银行出具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借款申请人签署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原商业住房贷款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商业住房贷款所购房屋的完税证明、原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之日前一个月内的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单、原商业贷款凭证(借款凭据)、购房合同副本(或购房合同正本调档件)或存量房买卖合同(调档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有效期 1 个月)。
(四)异地贷款。
1.本中心以外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银川市购买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含商转公)最高贷款额度与借款年限与本地缴存职工贷款额度与借款年限一致。
2.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近2年内公积金缴存流水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亮码可办)。
3.借款申请人配偶(含共同申请人)未缴存公积金,提供近 1年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或近一年社保缴交证明。
4.区内私企缴存职工及区外异地缴存职工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近1年内社保缴存流水。
四、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
(一)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规定,贷款利率随国家规定利率变动而相应调整。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还款方式。
1.贷款还贷比=月还款额(商业银行已有负债月还款额+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家庭月收入* 100%,还贷比不高于 60%。
2.分为等额本金、等额本息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自主选择。还款期内,还款方式不得变更,可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贷款,也可部分归还本金。提前还清贷款,利息计算到还清贷款当日,以后利息不计;部分归还本金的,利息按照剩余本金重新计算。
3.现金提前还款:借款人将需还款金额存入还贷银行卡,持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到贷款银行办理。配偶代办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还贷银行卡等原件。
4.线上办理提前还款:借款人登录个人网厅/APP/我的宁夏 /宁夏住房公积金服务公众号,按以下流程办理:点击还款业务 ——选择部分/全部还款——选择公积金余额还款/银行卡还款 ——提交成功业务办结。
五、其他事项
(一)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测算方式。
1.职工家庭月收入情况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测算确定,不需提供工资收入证明。业务受理窗口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社保缴费基数进行核查,如与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一致的,按照两者较低的基数核定家庭月收入;对于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查询不到社保缴费信息的,须本人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流水进行评定。
2.配偶或共有产权人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如职工本人提出要求,可开具社保缴存流水,按照社保缴费基数确定月收入;对于既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没有缴纳社保的自由职业者,可提供银行卡收入流水,由业务受理窗口人员进行初审评定,高于银川市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按照社平工资核定;低于社平工资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二)其他办理要件及注意事项。
1.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含配偶)的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相关证明信息必须一致。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婚姻状况属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3.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银川市购买住房申请贷款时,可通过 “全国住房公积金” 小程序申请 “业务办理电子码”。办理人员根据电子码,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实时查询验证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异地缴存职工还须提供近一年内社保缴存流水。
4.“中心”根据贷款审核工作需要,要求借款申请人追加的辅助申请材料。
5.借款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后,须与其配偶、共有产权人在公积金中心填写《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面签承诺书》,对贷款业务受理窗口出具的《宁夏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书》中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有产权人的个人信息及贷款申请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签字确认。
六、贷后管理
(一)贷款变更。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中心规定的情形时,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向中心申请办理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等贷款变更业务。
(二)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所购房产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后 14 日内,借款人应主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转换抵押登记手续。
(三)逾期罚息。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七、贷款办理流程图

温馨提示:此手册条款与现行文件冲突的,以现行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