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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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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20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缴存不足一年的新调入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每年只核定一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银川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1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为25443元,下限为195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均为12%。下限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5%。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额不应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限额。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106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构成项目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构成项目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4]697号】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及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五、继续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

按照《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要求,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各单位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和联系电话。需修正、完善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基础信息。此项工作是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信息查询、信息发送等服务的基础,每年的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应于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否则将影响单位汇缴等业务的办理。

五、其它事宜

(一)缴存单位可以通过单位网厅全程在线提交缴存基数变更的业务申请。如缴存职工的公积金基数低于规定的下限或超出规定的上限,则该职工所在单位将无法办理汇缴业务,需将职工公积金基数调整至规定范围内,方可办理汇缴业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请各单位通知符合以上规定的封存人员尽快办理销户。

(三)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要求,请各单位尽快完善本单位封存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1号),最低月工资标准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科   高原、栾静

联系电话:0951-5057996

咨询电话:0951-12329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