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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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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就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21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缴存不足一年的新调入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每年只核定一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1号)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依据银川市统计局《简明统计信息》中银川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1号)要求,核定2022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为27906元,下限为195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2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均为12%,下限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5%。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额不应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限额。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合计上限为6698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构成项目

(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构成项目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22〕17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及其它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五、继续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

按照《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要求,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各单位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和联系电话,需修正、完善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基础信息。此项工作是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信息查询、信息发送等服务的基础。每年的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应于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否则将影响单位汇缴等业务办理。

六、其它事宜

(一)缴存单位可以通过单位网厅全程在线提交缴存基数变更业务申请。如缴存职工的公积金基数低于规定的下限或超出规定的上限,则该职工所在单位将无法办理汇缴业务,需将职工公积金基数调整至规定范围内,方可办理汇缴业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各单位需履行对本单位符合以上规定封存人员办理销户的告知义务,并督促其尽快办理。

(三)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要求,各单位应及时完善更新本单位封存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科  梅涛、栾静

联系电话:0951-5057996

咨询电话:0951-12329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