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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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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就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2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低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核定2025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为32484元,下限为205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5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均为12%,下限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5%。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新调入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额不应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限额。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合计上限为7796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构成项目

(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构成项目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22〕17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及其它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构成项目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继续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质量,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需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及时修正、完善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并于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否则将影响单位汇缴等业务办理。

六、其它事宜

(一)缴存单位可以通过单位网厅全程在线提交缴存基数变更业务申请。如缴存职工的公积金基数低于规定的下限或超出规定的上限,则该职工所在单位将无法办理汇缴业务,需将职工公积金基数调整至规定范围内,方可办理汇缴业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各单位需履行对本单位符合以上规定封存人员办理销户的告知义务,并督促其尽快办理。

(三)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要求,各单位应及时完善更新本单位封存人员的身份证号及手机号相关信息。

咨询电话:0951-12329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