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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开向社会承诺

信息来源:  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12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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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隶属于自治区建设厅的行政执法机构,肩负着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全区电力系统及中央驻银川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为促进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真正做到审批提速,服务提质。现向全社会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资金管理。重点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制度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分级把关,每年底前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用邮寄函的形式向缴存职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是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加强内部监督,每季度组织对财务、支取、贷款情况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切实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利益,强化法制培训,严格执法,对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依法及时催缴,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公积金执法氛围。

三、实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我中心将通过发送政策文件汇编、业务办理指南等宣传资料,对服务项目的内容、条件、程序以办事指南形式上墙,所有服务项目实行零收费。在服务过程中自觉做到不索、拿、卡、要。设立公开办事栏目,设立语音电话,人工接听电话,建立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以及通过多种媒体宣传等方式,积极开展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个人住房贷款等各项业务的政策、规定、办理程序、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等内容进行宣传,增强与广大职工的沟通,使职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与应尽义务。

 四、实行首问责任、首办负责制。来访接待实行首问责任、首办负责制。群众来单位办事、询问的第一个工作人员,无论群众询问的事项与首问责任人分管的工作是否有关,都必须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有任何推诿、搪塞和不负责任的表现,解答工作内容要准确、有依据。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应当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不属于首办责任人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相对人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所在位置,同时帮助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五、实行限时办结制。住房公积金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汇缴业务当日办结;支取业务,凡符合提取政策规定,并且资料齐全的,当日办结;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凡符合贷款条件,并且资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告知借款人。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中心进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951-5057997

 咨询服务电话:0951-5057998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