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区直单位职工2022年度住房补贴预算审核工作5月中旬开始,为做好住房补贴预算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各厅(局、部、委、办)负责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所驻地已开始实施住房补贴制度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住房补贴预算报审工作。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住房补贴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准确定的单位住房补贴额列入2022年度财政部门预算。
(三)2022年度住房补贴预算审核时间为5月24日至7月30日。具体审核单位时间安排见《区直行政事业单位2021年度住房补贴审核时间安排表》(见附件),8月15日前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予以核准并最终确定。
二、审核内容及方式
(一)计算住房补贴的工资标准及构成。
计算2022年度住房补贴的工资标准以2021年4月份工资为依据,具体构成为:
1.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项目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新增人员住房补贴。
1、新增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本人及配偶住房状况等相关资料,由所在单位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册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2020、2021年度新增人员住房补贴未纳入2021年度财政部门预算的,由所在单位提供追补申请和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申请增补2021年度住房补贴。
2、2021年度由市、县(区)调入区直部门人员的职工住房补贴,按照《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计核,计核标准以调入单位《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工资审批表》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金核减单(介绍信)》中标注的调出单位住房补贴核发情况追补。
3、2021年1月1日以前由市、县(区)调入区直单位的职工,不再补核当年度住房补贴。
(三)银川市以外区属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区属驻其他市(县)单位住房补贴执行所在地住房补贴政策,由当地住房补贴审核部门审核,以当地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核准金额编制年度住房补贴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在规定时间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核准后的住房补贴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列入下年度单位部门预算。凡所属地没有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和未经当地住房补贴审核部门审核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予复核。
(四)住房补贴报表编制和使用。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标准、职务、职称、本人及配偶住房等情况,编制《职工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职工住房补贴审核表》,在本单位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核准金额列入各单位下年度住房补贴预算。《职工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一式四份,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本单位经办部门、本单位财务存档,单位以审核通过的报表作为记账凭证。
(五)需提交的资料。
1.单位2021年度4月份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名册;
2.审核通过的2021年度《职工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职工住房补贴审核表》电子版、纸质报表;
3.2022年度《职工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职工住房补贴审核表》,报送电子版、纸质版一式四份;
4.新增人员(包括新录用人员和新调入人员)《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金核减单(介绍信)》、新增人员追补2021年度住房补贴申请函一式四份;
5.区属驻其他市(县)单位2022年度住房补贴预算资金申请函一式四份;追补以前年度住房补贴的,附预算资金追补申请函和追补资金汇总表一式四份。
三、工作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准确核算住房补贴预算金额并按时报送。未在规定时间报审、漏报、计算错误的,原则上不再补核、补批,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2.对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和违反国家及自治区房改政策,瞒报、虚报住房及有关情况冒领住房补贴的,收回多领取补贴金额,暂停计发该单位住房补贴,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各单位报送的住房补贴材料《职工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职工住房补贴审核表》、《审核时间安排表》、《填表说明》等,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nxgjj.com.cn/)“表格下载”窗口中下载。
联 系 人:鲍晓庆 马源霞 田晓棠
联系电话:0951—5044361
传 真:0951—5044361
附件:2022年度区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预算计核材料(一套)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