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2329    |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01日
浏览次数: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关于促进银川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银住建发〔2022〕8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保障缴存企业和职工利益,现将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阶段性支持政策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保障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租赁商品住房的,当年提取金额未满最高上限16200元,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再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规定限额。

2.租赁公租房的,按实际房屋租赁交付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二、促进房地产发展政策

(一)个人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30%。购买二手住房按原政策执行。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三)对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同时又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还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此业务暂由宁夏银行湖滨支行负责受理,待条件成熟后,在其他委托银行中全面实施。

适用范围: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自治区本级、中央驻银单位和全区电力系统)。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实施阶段性支持政策中的三项政策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请各科室、各受托银行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做好政策宣传,提高服务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理业务,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