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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

信息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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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房屋性质为住宅(不包括商服、办公等商业用途),该套住房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已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按商业住房贷款还贷提取),职工名下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且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自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备案之日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办理渠道:中心业务大厅、个人网上业务大厅。

提取范围:职工本人(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自付部分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

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已备案的拆迁安置合同(协议);

(3)首付款或全额付款发票(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注: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夫妻双方或购房人配偶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户户口本;收款卡为提取人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