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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

信息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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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房屋性质为住宅(不包括商服、办公等商业用途),该套住房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名下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且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自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备案日期之日(已办证的按契税完税证明中载明的合同日期为准)起5年内(该项政策为阶段性支持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止),每年(自然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办理渠道:中心业务大厅、委托银行延伸网点、个人网上业务大厅、宁夏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宁夏住房公积金服务微信公众号、宁夏住房公积金App、我的宁夏App。

提取范围:职工本人(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提取额度:拆迁安置合同有增加面积产生差额的,可提取差额部分;无增加面积不产生差额的不可提取,且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补差部分房屋总价(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

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已备案的拆迁安置合同(协议);

(3)交款发票或财政统一收据(含电子增值税发票)。

注: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夫妻双方或购房人配偶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户户口簿;提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户的提供户口簿,户口已迁出的提供迁出前的户口簿、派出所调档或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收款卡为提取人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