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本报记者 王璐
特邀嘉宾: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 尹中立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直饱受争议,日前又有人质疑其存在的合理性。对于是否应该取消住房公积金,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对本报记者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实存在一定缺陷,应该集思广益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但简单地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观点值得商榷。
主持人:目前对住房公积金的质疑主要有使用率低、加大收入差距、存贷比不高和与商贷相比优势不明显几个方面,对此,您如何看待?
尹中立:首先,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高低,应主要用已贷款职工占比、个人住房贷款率来衡量,不应用某一年贷款职工占比来衡量。全国来看,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已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729万笔,惠及缴存职工近4100万人,占缴存职工的比重超过3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7%,全国342个设区城市中,个人住房贷款率超过85%的有132个,超过100%的有40个。随着时间的推移,贷款受益群体还将继续扩大。预计“十三五”末,将累计有6000万缴存职工获得低息贷款。另外,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购房和偿还贷款,也是住房消费的重要方面。
其次,客观地看,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是收入分配造成的。住房公积金以职工工资作为基数,因工资存在差距,缴存额相应会存在差距。为防止缴存不公加大收入差距,住房公积金实行缴存限高政策。今年4月,四部委印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要求凡是缴存比例超过12%的,一律规范到12%以内。目前,这一政策基本落实到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大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群体看,高、中、低收入职工都享受到了低息贷款。从住建部公布的数据看,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中,收入低于地区平均工资水平的占36.61%,在地区平均工资水平1至3倍的占57.43%,高于地区平均工资水平3倍的仅占5.96%。从支持购买的住房类型看,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约90%是普通住房。这说明,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支持了中低收入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再次,实际上,截至今年8月底,住房公积金存贷比已经进一步提高到87%,远远超过商业银行水平。住房公积金作为类金融的制度安排,必须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保证缴存职工的提取需求。这就要求必须有一定的备付资金,而不能将全部缴存余额用于发放贷款。否则,会造成流动性风险,出现断贷、挤兑问题,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
最后,个人住房贷款具有额度高、期限长、利率浮动的特点,利率是影响居民购房的重要因素。住房公积金首付比商贷低10个百分点,利率比商贷低1.65个百分点。以一笔50万元、期限30年的贷款为例,可比商贷节省职工利息支出17.2万元,即使与利率85折的商贷相比,也可以节省职工利息支出9.3万元,这对工薪家庭来说节省的利息支出十分可观。
目前,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几个房价过高的城市外,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对职工购房的支持作用很大。
近年来,住建部印发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建立综合服务平台,指导督促各地简化业务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很多城市公积金提取即时到账、立等可取,贷款发放效率优于商业银行,手续繁杂等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
主持人:您认为,用社会保险基金或以转入工资、财政对商贷贴息方式替代住房公积金是否行得通?
尹中立:我认为,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与社会保险基金完全不同。单位和个人缴存的资金都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将住房公积金充公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是化私为公,剥夺职工的所有权,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如贸然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产生以下严重后果。
一是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10%到24%,如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又没有新的制度安排,现有1.2亿缴存职工工资收入将大幅减少,会引发职工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给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二是降低住房消费能力,加剧住房矛盾。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即使单位缴存部分转为职工工资,因单位和职工不再享受免税优惠,职工实际收入也将有所下降。更为严重的是,尚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将被剥夺低息贷款的权利,产生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加剧住房矛盾。三是取消制度成本巨大,容易引发风险。目前,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3.8万亿元,管理人员约3.8万人。如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难度都非常大,各级政府要承担巨额成本。住房公积金与房地产和金融市场高度关联,贸然取消还可能引发市场震动及系统性风险。
从政策导向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和监管机制”,这为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对于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加以解决。目前,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等部门正按照国务院要求抓紧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
商业银行作为盈利性机构,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以商业银行贷款替代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不现实的。如果采取财政对商贷贴息的办法,仅目前的3.3万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转给商业银行,财政每年就需补贴500多亿元,将来随着贷款余额不断累加,所需贴息资金会更多。
主持人:我们能否将公积金的用途扩大到教育、交通等非住房领域?
尹中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互助制度,职工的使用权益与缴存义务是对等的,发放低息贷款所需的资金也全部源于职工缴存。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作了严格限定,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近年来,住建部逐步放宽提取范围,如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允许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等。这些政策顺应了住房形势变化和缴存职工需求,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便缴存职工。但住房公积金作为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职工基本的住房消费。如果放开“定期提取”或扩大到教育、交通等与住房无关的用途,势必影响制度的互助性,造成贷款资金不足,最终结果是损害缴存职工的贷款权益。
2016年10月31日 金融时报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