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优化服务流程,方便广大缴存职工,经中心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供单位开具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凭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我中心直接办理。
2016年1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宁夏希望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温馨提示:建议您使用IE8浏览器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6号(国际贸易中心B座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