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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睡眠”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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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各委托银行: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睡眠”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1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睡眠”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防范操作风险,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睡眠”账户,是指在中心缴存职工发生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离)退休、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情况,且个人账户封存满1年以上(含一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或转移业务(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被法院或单位等有权机关冻结的除外)。

第三条 “睡眠”账户确认

根据工作需求,运用电子化筛查系统,设定“睡眠”账户判定标准,自动对封存账户进行甄别,剔除封存不满1年、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已被法院或单位等有权机关冻结的账户,生成“待清理‘睡眠’账户名单”。

第四条 “睡眠”账户清理

1.每年度开展一次住房公积金“睡眠”账户集中清理工作,通过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清理住房公积金长期封存个人账户的公告》,开展多角度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扩大社会影响力。

2.定期对系统存有联系方式的住房公积金“睡眠”账户推送短信提醒。职工在收到中心短信后,应及时办理销户提取或公积金账户转移。

3.对缴存单位因破产、改制、撤销、解散等原因已转入中心托管专户中的职工,由于原缴存单位未提供个人身份证信息或身份证信息不准确的,需出具原缴存单位有关材料(工作证、工资凭证、失业下岗证、(离)退休证、社保缴交证明等任意一项),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4.缴存单位有义务配合中心开展清理工作。单位收到中心协助联系“睡眠”账户人员名单后,需对本单位留存的“睡眠”账户逐一进行核实,采取有力措施,了解缴存职工情况,对符合销户条件的,及时通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已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满半年的,协助职工到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单位需在接到协助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清理情况报送中心。

第五条 “睡眠”账户转移、销户提取办理范围及所需材料

1.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转移申请材料:(1)缴存职工身份证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满半年可办理销户提取。

提取申请材料:(1)提取人身份证,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批准文件或证明);(3)提取人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3.因缴存单位破产、改制、撤销、解散已转入中心托管专户的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的可办理销户提取。

提取申请材料:(1)提取人身份证,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2)经中心核实后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3)提取人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4)若封存账户无个人身份证信息或身份证信息不准确的职工,需同时出具原缴存单位有关材料(工作证、工资凭证、失业下岗证、退休证、社保缴交证明等任意一项),经中心核实后,确属本人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4.职工(离)退休后可办理销户提取。

提取申请材料:(1)提取人身份证,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2)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文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免提供(男满60岁,女满55岁);(3)提取人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5.职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由直系亲属(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销户提取。

申请材料:(1)提取人及申请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2)职工死亡证明。自然死亡的,由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被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3)死亡职工本人银行卡;(4)账户余额需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或权益代理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等,需注明继承人信息及银行卡号)。

第六条 责任分工

由中心业务科牵头,综合科、会计科配合,每年度定期集中清理一次“睡眠”账户。

1.业务科负责开展每年度清理“睡眠”账户工作。根据每年8月《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及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告》中,提示存疑业务笔数为准,进行当年清理工作。对存有联系方式的职工进行电话、短信通知本人,对无法联系的,通知职工缴存单位协助联系。根据单位反馈及时更新系统中职工联系方式。因单位破产、改制、撤销、解散等原因确属无法联系的,制作专表记录。对办理销户提取或转移的职工,按本办法,予以办理。清理工作结束后将清理情况和成效报送中心领导。

2.综合科负责配合业务科每年度对“睡眠”账户进行清理,督促程序管理人员根据“睡眠”账户判定标准和实际需求,在智慧公积金标准化平台上线“待清理‘睡眠’账户名单”功能。通过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清理住房公积金长期封存个人账户的公告”。

3.业务科负责审核托管专户职工的提取条件,会计科负责对符合提取条件的托管专户职工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做好登记、存档工作;

4.相关科室负责人应认真做好“睡眠”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并防范操作风险。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