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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精简住房公积金汇缴、提取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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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四同”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理材料,为缴存职工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经中心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办理要件进行精简,具体如下:

一、汇缴业务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并启缴:取消职工身份证。

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加盖公章;

(2)开户证明材料(工资审批表、调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等)。

2.住房公积金开具缴存证明:取消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正式税务发票或契税发票。  

申请资料:职工本人身份证。            

二、提取业务:

1.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取消签字盖章的加装电梯安装合同、意向承诺书、资金分配方案(表)原件。

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抵押的提供经抵押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实际支付加装电梯分摊费用发票;

(5)提取人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也可提供卡号)。

注:提取配偶的,需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户户口本。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取消商业银行借款借据(或贷款支付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还款凭证或贷款基本情况表。

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商业住房贷(借)款合同(若借款人为2人以上的,须购房产权人与借款人一致,方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3)贷款余额单(有效期一个月,贷款余额单包含贷款基本信息和贷款余额信息);

(4)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纸质版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一个月,能反映该笔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情况,待中心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后可取消);

(5)提取人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也可提供卡号)。

注:提取夫妻双方或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户户口本;提取共同借款人(含配偶)的还需提供购房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购房合同正本或《不动产权证书》调档件(需房管部门盖章)。

3.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非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取消借款借据(或贷款支付凭证)、近三个月还款凭证或贷款基本情况表,《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回执》。

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贷(借)款合同;

(3)贷款余额单(有效期一个月,贷款余额单包含贷款基本信息和贷款余额信息);

(4)提取人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也可提供卡号)。

注:提取夫妻双方或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户户口本;提取共同借款人(含配偶)的还需提供购房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购房合同正本或《不动产权证书》调档件(需房管部门盖章)。

4.因意外灾难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取消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材料。

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市(县)二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鉴定证明原件;

(3)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一年内费用单据;

(4)提取人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也可提供卡号);

注:提取夫妻双方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户户口本;直系亲属需提供户口本或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