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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提取

信息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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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房屋性质为住宅(不包括商服、办公等商业用途),且该套住房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已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按商业住房贷款还贷提取),职工名下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且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办理渠道:中心业务大厅、个人网上业务大厅。

提取范围:职工本人(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提取额度: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房屋产权注明按份共有的,按所占份额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所占份额部分房款。

申请资料:

1.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1)提取人身份证;

(2)首付款或全额付款发票(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3)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正本。

2.已办理不动产权证

(1)提取人身份证;

(2)购房合同副本;

(3)不动产权证书;

(4)契税完税凭证。

注: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夫妻双方或购房人配偶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户户口本;提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须在业务大厅办理;收款卡为提取人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